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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31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赵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江波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