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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韦好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113号被执行人韦好辉,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在押服刑。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韦好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本案被执行人韦好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罚没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11月2日移送本院执行部门对判处的上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二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没收被执行人韦好辉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戴建勇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守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