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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谢猛与余桂香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谢猛,余桂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7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猛,男,汉族,1977年5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桂香,女,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谢猛因与被申请人余桂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民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谢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当事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谢猛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均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昌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