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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朝民初字第03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诉吉林省新发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朝民初字第03315号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诉被告张彦鹏借款合同一案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3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18行,4页19、20行的年份均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朝民初字第33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正数第18行,2016年更改为2015年、第四页正数19、20行的2016年均更改为2015年。审 判 长  高 屹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