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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一×与赵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一×,赵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255号原告赵一×。法定代理人张××(原告之母)。被告赵二×。原告赵一×与被告赵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一×法定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二×经本院合法传唤,第二次庭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一×诉称,原告系被告婚生之子,但自原告2015年3月23日出生以来,被告行为不端,没有尽到做父亲的义务,亦未支付过抚养费。原告法定代理人因与被告感情不和于2015年8月21日分居,后原告代理人张××于2015年10月21日起诉被告离婚,但因被告开庭迟到等原因,原告代理人撤诉。原告认为,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虽婚姻关系尚存,但已经分居,原告随代理人生活,每月平均开销3500元,被告理应支付原告相应的抚养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发生抚养费45000元;二、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一、原告消费单据,证明原告生活开销;二、被告在世纪佳缘网的登记,证明其工资收入为10000元至20000元;三、被告的信用卡消费记录,证明被告的信用卡消费较高,完全可以支付抚养费;四、被告2014年4月的收入证明,证明被告月收入8000元;五、被告UBER快车及滴滴快车账户单,证明被告用两辆车在业余时间跑滴滴打车和UBER快车,尚有额外收入。后原告又补充提交了证据六、被告微信朋友圈截图,证明被告存在高消费,却不支付抚养费;七、被告信用卡消费记录,证明被告的信用卡消费较高,完全可以支付抚养费;八、补充原告消费单据,证明原告生活开销;证据九、原告医疗费消费清单,证明原告医疗花费情况。证据一、八、九合计证明原告花费16674.5元,但原告代理人称该花费仅作为参考,不代表原告全部实际花费,原告还有部分花费是现用现支,没有相应票据证明。被告赵二×辩称,原告所称并不属实,2015年8月21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带着原告回娘家之前家里所有的费用都由被告支出,两边父母给的钱也都用在生孩子上,原告出生后请月嫂也是被告出钱。原告法定代理人所述分居时间亦不属实,应该是2015年12月开始分居,2015年8月在被告不知情下原告被带走,但此后被告也给抚养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本庭提供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一的消费清单只能证明购买过,但不能证明是给原告使用;证据二属实,但收入是被告2014年的真实收入,现在被告无工作;证据三的信用卡消费与抚养费没有关系,信用卡消费多少不能证明被告挣多少钱;证据四的收入证明是2014年的,与本案没有关系;证据五属实,被告认可。被告因第二次庭审未到庭,未对原告补充的证据六、七、八、九发表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一×系被告赵二×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张××婚生之子,出生日期为2015年3月23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张××与被告赵二×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2015年8月21日携原告回娘家,并于同年10月21日起诉被告离婚,后因故撤诉。现原告以自出生后被告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诉请被告支付已发生的抚养费45000元,另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虽父母之间产生矛盾,但不能因此怠于履行各自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父母双方均应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本案中,被告与原告之母虽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依据婚姻法相关解释,不影响原告向被告主张婚内抚养费,而抚养费的支付应当自分居之日起算。庭审中原告法定代理人陈述其于2015年8月21日携原告回娘家,被告亦认可;虽被告认为实际分居时间应为2015年12月,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为2015年8月21日分居较为符合实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称2015年8月21日后支付过抚养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明其部分消费数额的证据及现年龄段子女平均消费水平考量,以及被告的收入及消费水平等因素,原告每月抚养费3000元较为合理,至2016年4月为3000×8=24000元,被告应当担负一半为12000元。至于原告主张今后的抚养费,鉴于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抚养权归属尚未确定,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之分居情况也可能随时发生变化,故原告今后的抚养费一节,暂不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被告第二次开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一×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的子女抚养费12000元;二、驳回原告赵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赵二×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少鹏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人民陪审员  陈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