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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澄城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澄城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杨亿才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特4号申请人澄城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住所地:澄城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武明昌,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洁,陕西李玉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亿才,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石泉县XX乡XX村。委托代理人曹忠山,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玲,女,199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石泉县XX乡XX村,系杨亿才之女。申请人澄城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杨亿才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澄劳仲案字(2015)48号裁决书,申请人澄城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澄城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澄劳仲案字(2015)48号裁决书存在以下问题:1、申请人不知被申请人是何许人?也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申请人至今没有收到来自渭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送的“职业病鉴定诊断证明”,也不知其鉴定诊断真伪,更无法提起再次鉴定之请求。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怠于审查被告代理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通知原告的前提下,仅凭被告代理人向其提供的“诊断鉴定”做出了“工伤决定书”。继而又怠于向原告送达此决定书,而是由被告代理人代为寄送。程序上明显违法。请求撤销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澄劳仲案字(2015)48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杨亿才当庭答辩称,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澄劳仲案字(2015)48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澄城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做出的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工伤认定书送达程序违法。因申请人当庭承认其已收到职业病鉴定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直至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时,申请人也未对工伤认定决定书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裁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法律正确。裁决程序合法。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澄劳仲案字(2015)48号裁决不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澄城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司申请撤销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澄劳仲案字(2015)48号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澄城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