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9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有年与王文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有年,王文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9民特6号申请人李有年,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文娟,女,1955年10月19日出生。代理人李伯元(王文娟之子),1983年1月4日出生。申请人李有年申请宣告王文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李有年与王文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李伯元。申请人李有年称:被申请人王文娟2008年患脑瘤,病情逐年加重,现已无法行动、说话,且意识淡漠,为维护王文娟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王文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有年为王文娟的监护人。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王文娟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文娟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王文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有年系王文娟配偶,符合作为王文娟监护人的法定条件,李有年要求宣告王文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认其为监护人的申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文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有年为王文娟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