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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8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柴生、张新荣与刘杰、刘持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生,张新荣,刘杰,刘持俊,李学,王龙,万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8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柴生,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单县。申请执行人张新荣,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杰,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刘持俊,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李学,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王龙,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万浩,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单县。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体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