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与王坤、鞠守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王坤,鞠守春,郑晓来,郑长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负责人:徐超,行长。被执行人王坤。被执行人鞠守春。被执行人郑晓来。被执行人郑长征。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坤、鞠守春、郑晓来、郑长征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50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军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