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9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品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姚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品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姚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547号原告深圳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洋,董事。委托代理人石某伦。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品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品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品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