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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光亮与许家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光亮,许家宝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财保60号申请人刘光亮。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家宝。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光亮与被申请人许家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刘光亮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许家宝的房产,保全金额418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许家宝所有的坐落于句容市华阳镇**********(产权证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保全金额共计为41800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财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裔明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1183财保60号句容市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刘光亮诉被申请人许家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1183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许家宝所有的坐落于句容市华阳镇华阳镇状元新村三幢1单元402室(产权证号:014183**)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