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周香莲与崔建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香莲,崔建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824号原告周香莲,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崔建忠,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香莲诉被告崔建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国华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香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香莲承担。审判员 丁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锦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