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郭爱英与魏县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英,魏县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833号原告郭爱英。委托代理人郭庆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县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付强,该公司董事长。住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正阳路中段路西。委托代理人刘文杰,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爱英诉被告魏县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县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爱英撤回对被告魏县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爱英负担。审判员 李敬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振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