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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刘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507号申请人刘X,女,1948年7月22日出生。申请人金X1,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X。2016年4月27日,申请人刘X、金X1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2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被继承人金X2名下在西城区x号(房产证号:x号)房屋归刘X(身份证号:)、金X1(身份证号:)按份共有,其中刘X占百分之五十份额,金X1占百分之五十份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X、金X1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2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刘X、金X1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2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郭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润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