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梁慕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慕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梁慕农,居民。再审申请人梁慕农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娄中立终字第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慕农申请再审称,(2013)娄中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案件是因侵权引起的纠纷,其诉讼请求是要求停止阻工,而本案是因协议效力引起的纠纷,其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尽管两案当事人相同,但起诉原因和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故原裁定以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为由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在本案中,梁慕农向一审提起的诉讼请求为:一、确认其宅基地的四至是涟源市规划局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范围;二、确认交通路居委会出具的调解协议无效。对于梁慕农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政府处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对于梁慕农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系要求确认交通路居委会出具的调解协议无效,经查,2007年2月7日,梁慕农之妻张六桂、内兄张良碧与谭凤娥、梁建江在交通路居委会的主持调解下所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本院(2013)娄中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做出确认,现梁慕农再次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明显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故一、二审法院所作的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梁慕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慕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颜征求审 判 员 王丽君代理审判员 李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