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金成安与陈铃书、刘翠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安,陈铃书,刘翠平,福建宏利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457号原告金成安,男,194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南湖花园C区。被告陈铃书,男,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刘翠平,女,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福建宏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D区37号楼2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成安与被告陈铃书、刘翠平、福建宏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愿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成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映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