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康与青阳康平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康,青阳康平骨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705号原告:徐康,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陆曙光,安徽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阳康平骨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许晓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姜云习,男,系该院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康与被告青阳康平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徐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康负担。审判员 蒋桂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记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