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坤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13号罪犯王坤,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王坤2010年4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4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2014)邳刑初字第0097号刑事判决,认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王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部分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