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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爱文与齐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文,张国祝,齐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1862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文,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张国祝,男,现住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被执行人齐景全,男,现住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张国祝在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胡日哈中心小学发放的工资款依法进行扣押(每月扣留工资款2300元,至应付执行标的款60490止)。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国祝在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胡日哈中心小学发放的工资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彦乌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其力格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