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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4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曾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4刑初92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威,男,1984年8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县水寨镇七都村。2015年10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威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曾威先后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志宏、李珊珊、戴辉粦等人吸食,从中牟利。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吸毒人员供述,证人证言,五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威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曾威能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交。)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打火机、锡纸、吸管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晓宇审判员  李法宁审判员  钟伟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拥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