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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双星与李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星,李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974号原告李双星,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春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中军,男,195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双星与被告李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令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双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中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双星诉称,2014年2月11日,被告李中军向我借现金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中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1日,被告李中军给原告李双星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显示:今借到李双星现金叁万元整,借款人李中军。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中军出具借条向原告李双星借款共计30000元,现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中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双星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李中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令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