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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泽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泽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68号罪犯林泽伟,男,1989年05月07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梅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泽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95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三刑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8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1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14.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泽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泽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