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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何绍志与洪显平与许宇吾与余尚升与海口新明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合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宇吾,洪显平,余尚升,何绍志,海南合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口新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初66号原告:许宇吾。被告:洪显平。被告:余尚升。第三人:何绍志。第三人:海南合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绍志。第三人:海口新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绍志,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许宇吾诉被告洪显平、余尚升及第三人何绍志、海南合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海口新明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原告邮寄送达登记立案受理通知书,限其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宇吾撤回起诉。审判长  熊鹤祥审判员  杨 静审判员  刘华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