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炳忱与姜胜芳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忱,姜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李炳忱,男,195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姜胜芳,男,1959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尚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款0.14万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