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全胜、刘凤英与李飞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胜,刘凤英,李飞龙,古成会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11号原告杨全胜。原告刘凤英,系原告杨全胜之妻。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兴兵,襄阳市襄城区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飞龙。第三人古成会。委托代理人王进,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胜、刘凤英与被告李飞龙及第三人古成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全胜、刘凤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飞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全胜、刘凤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飞龙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全胜、刘凤英撤回对被告李飞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杨全胜、刘凤英负担。审判长 余 何审判员 孟国强审判员 李 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