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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月周与张金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周,张金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544号原告张月周。被告张金启,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周与被告张金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月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月周负担。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