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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官长与刘伟、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679号原告赵官长,男,1973年6月13日生。被告刘伟,男,1975年8月6日生。被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起涛,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官长诉被告刘伟、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对案件审查中,发现原告所诉被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起诉书中郑登快速通道修建过程中承揽该项目工程,不存在原告所诉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主体应当准确无误。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主体错误,该公司与原告所诉事实并无关联,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官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给原告赵官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舒力人民陪审员  赵占伟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