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与闽东赛岐经济开发区福华轧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闽东赛岐经济开发区福华轧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638号原告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长江北路518号。法定代表人王宏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伟、李超,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闽东赛岐经济开发区福华轧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樟港村河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05348410U。法定代表人陈尧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东赛岐经济开发区福华轧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闽东赛岐经济开发区福华轧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闽东赛岐经济开发区福华轧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