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桂芳诉被告马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芳,马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622号原告韩桂芳,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马光行政村马光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412231973********。委托代理人段宇,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娟,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2231980********。原告韩桂芳诉被告马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告马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沈明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