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龙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厚民与于景艳、陈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厚民,于景艳,陈业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361号原告:王厚民,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成立,龙口市东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景艳,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业宏,男,4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厚民诉被告于景艳、陈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王厚民承担。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