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真与刘洪博、雷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真,刘洪博,雷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91民初433号原告李真。委托代理人崔雷,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洪博。被告雷建。原告李真与被告刘洪博、雷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真及其委托代理人崔雷、被告雷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洪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真诉称,被告刘洪博因为与案外人关红旭、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11日在李某借用车辆(车牌号为鲁N×××××)期间强行扣押车辆,并交给被告雷建扣押,拒不返还。之后经过李真及李某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均遭拒绝,现请求法院:1、判令二被告返还车牌号为鲁N×××××的雪铁龙牌轿车一辆;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刘洪博未答辩;被告雷建辩称,李真的车辆是李某开着,让刘洪博控制放在我那里。李某欠刘洪博250000元,刘洪博又欠我钱,刘洪博带着李某来我办公室,李某打欠条说明用此车还清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证据三份,证据一是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车牌号鲁N×××××的雪铁龙汽车,是李真所有。证据二是6份录音,证明涉案车辆在借给李某期间,被刘洪博扣押,现在车辆在雷建处保管。证据三证人证言,是证人李某的证人证言。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车辆是李某给李真买的,李某和李真是夫妻关系。对证据二不予认可。对证据三,李某和李真是夫妻关系,虽然登记时间是2015年7月,但他们确定恋爱关系是两年前就确定了,该笔债务李真知道,该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用该车辆归还欠款。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原告李真是本案所涉车辆的所有权人,二被告均无权占有该车辆,所有权人李真有权要求二被告返还原物。另,被告主张该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被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返还原告牌照为鲁N×××××的雪铁龙汽车一辆。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荣芝审判员 曹冬梅审判员 金瑞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竣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