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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7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翔凤镇小河坪中心卫生室与李秀平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翔凤镇小河坪中心卫生室,李秀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218号原告翔凤镇小河坪中心卫生室。法定代表人:秦金菊,系卫生室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彭秀芳(一般代理),女,系翔凤镇小河坪中心卫生室在职职工。被告李秀平(曾用名李秀萍),女。委托代理人覃杰(特别授权),男,系被告李秀平的丈夫。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翔凤镇小河坪中心卫生室诉被告李秀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因原告翔凤镇小河坪中心卫生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翔凤镇小河坪中心卫生室负担。审判员  邓青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