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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郑雪兰与郭灵阳、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兰,郭灵阳,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122号原告:郑雪兰。被告:郭灵阳。被告: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雪兰与被告郭灵阳、方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雪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雪兰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雪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4元,减半收取15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