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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建锋与吴志强、彭世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锋,吴志强,彭世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629号原告刘建锋。委托代理人鲍军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吴志强。被告彭世凯。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建锋与被告吴志强、彭世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锋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锋在审理中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建锋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