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超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超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4503号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静。委托代理人:谢创英、萧妙连,、律师助理。被告:王超英,女,住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000。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超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饶 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丽萍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