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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661号原告:邢某某,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梅河口市。被告:曹某,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诗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