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661号原告:邢某某,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梅河口市。被告:曹某,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诗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