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凤捷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艾微厨具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凤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赖昌达。被执行人上海艾微厨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IRSHADAHMEDQURESHI。原告上海凤捷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艾微厨具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搬离涉诉房屋,支付租金、赔偿金、水电费、修复费(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及诉讼费10,43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艾微厨具用品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负责人去向不明,涉诉房屋内存放有法院正在处置的财物,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涉诉房屋内的财物,法院正在处置,目前无法搬离,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凤捷机械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55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