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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民初字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字81号原告:乔某某,女,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洪流,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乔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对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原告起诉状,因原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原告也未提供新的可供送达的被告地址,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某某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小平人民陪审员  熊传涛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大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