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民初字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字81号原告:乔某某,女,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洪流,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乔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对原告提供的地址邮寄原告起诉状,因原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原告也未提供新的可供送达的被告地址,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某某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小平人民陪审员 熊传涛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大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