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新土与许岳透、张昕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土,许岳透,张昕馨,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2343号原告:陈新土。被告:许岳透。被告:张昕馨。被告: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土为与被告许岳透、张昕馨、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陈新土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