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民特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别少龙与曹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特392号申请人别少龙,男,生于1992年12月18日,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申请人曹生(系死者王晓林之夫),男,生于1955年8月4日,蒙古族,黑龙江省讷河市人。申请人杜娇(系死者王晓林之女),生于1986年1月11日,汉族,黑龙江省讷河市人。申请人暨申请人曹生、杜娇委托代理人曹树伟(系死者王晓林之子),男,生于1982年4月8日,蒙古族,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别少龙与申请人曹生、杜娇、曹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别少龙因与申请人曹生、杜娇、曹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6日经潜江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别少龙同意于保险公司赔偿外另行赔偿曹生、杜娇、曹树伟经济损失共计136600元,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保险公司应赔付的各项费用归曹生、杜娇、曹树伟享有;二、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双方今后不得再为此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签字生效执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别少龙与申请人曹生、杜娇、曹树伟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璐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