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行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红克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红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行终9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红克。原审起诉人赵红克向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新乡县七里营镇人民政府和新乡县七里营镇毛滩村村民委员会拆除其养殖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704行初8号行政裁定,对赵红克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赵红克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该裁定,由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受理或者由其他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红克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4行初8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