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3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孙木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03执213号移送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木彬,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居民身份证号:×××5115。被执行人孙木彬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6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人民20000元。根据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公安、工商、车管、金融等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木彬现正在广东惠州监狱服刑,本案经穷尽有关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103执2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冯道坤审判员 苏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裕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