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庆林与彭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林,彭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370号原告:李庆林,男,汉族,1978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彭松,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林与被告彭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要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李庆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