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马红星与肖伍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星,肖伍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030号原告:马红星。委托代理人:翟华旻,系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江霞,系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伍军。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宏达路68号。代表人:杨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星诉被肖伍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红星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红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2元,由原告马红星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