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1民初379号原告彭某甲。被告刘某。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易建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甲诉称,原、被告在大学期间认识后于2009年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生育女儿彭某乙。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但在长期相处中,被告性格上的弱点不断突现。被告性格古怪,不与原告及家人沟通,抚养教育小孩方式不对,经常与原告及原告父母发生矛盾。原告曾多次指出被告的缺点,但被告一直未能改正。2014年8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期间,原告多次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一直不同意离婚。原告认为,原、被告已失去共同生活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且不需要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在读大学期间即相知相恋,结婚后又生育了女儿彭某乙,被告希望与原告一起陪伴女儿成长,将女儿培养成一个优秀的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在湖南工学院读大二期间相识恋爱,恋爱期间双方关系较好。××××年××月××日,原、被告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双方夫妻关系较好,但被告因性格原因未能与原告家人建立融洽的家庭关系。2013年1月12日,原、被告生育女儿彭某乙。女儿出生后,原告及其家人与被告因抚养教育女儿的方式产生隔阂。2014年3月,被告与原告母亲发生争吵时未能控制情绪,喊出要原告母亲“滚”,致使婆媳矛盾尖锐、夫妻关系紧张。同年8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期间,原告曾提出离婚,因被告不同意而未果。2016年3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读大学期间即建立恋爱关系,在大学毕业后仍能坚守爱情并缔结婚姻,婚姻基础牢固。双方婚后几年夫妻感情较好,原告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未能处理好与原告家人的关系,如被告能认识到家庭关系在婚姻中的重要性,检讨自己的不当言行,改正缺点和不足,加强与原告及其家人的沟通,取得原告及其家人的谅解,双方仍可能和好如初。原告亦要珍惜夫妻感情并多为女儿的健康成长考虑,尽好作为丈夫、儿子和父亲的义务,以缓和夫妻、家庭矛盾,建立起融洽的家庭关系。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建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荣玉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