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谢猛与卫兴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谢猛,卫兴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7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猛,男,汉族,1977年5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卫兴全,男,汉族,1952年10月1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谢猛因与被申请人卫兴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民终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谢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当事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谢猛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均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昌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