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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缪和品与梁光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和品,梁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111-1号申请人缪和品,男,汉族,1941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光华,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本院受理缪和品申请执行梁光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据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自民三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光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梁光华不能清偿本案债务,依照(2015)自民三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在梁光华不能清偿该债务时,由重庆腾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梁光华不能清偿部份的二分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重庆腾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18425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