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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中中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XX春与昔阳县鑫盛洗煤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春,昔阳县鑫盛洗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XX春。被执行人昔阳县鑫盛洗煤厂,地址晋中市昔阳县乐平镇坪上村口。法定代表人文艮姣,该厂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中中法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被执行人昔阳县鑫盛洗煤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昔阳县鑫盛洗煤厂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昔阳县鑫盛洗煤厂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昔阳县鑫盛洗煤厂9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建山审 判 员 王志强代审判员 王会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