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与闫长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闫长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305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西路嘉里花园物管楼。代表人:裘子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越梅,公司员工。被告:闫长虹。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诉被告闫长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颖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