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931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胡海军,如东县岔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师先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泽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